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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4-09-19,发布者:淏园网,浏览人数:
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探索实践在我国仅有两三年的时间,有许多认识、政策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尚未解决,严重制约着市场化的发展进程。若这些问题得不到较好解决,市场化方式仍不可能对促进我国实现“十五”环保计划目标发挥实质性作用。
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问题
起步晚
我国污水处理产业发展进步较晚,建国以来到改革开放前,我国污水处理的需求主要是以工业和国防尖端使用为主。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拉动了污水处理的需求。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我国污水处理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期,污水处理需求的增速远高于全球水平。1990年以来,全球污水处理表观消费量以年均6%的速度增长,而九十年代的十年间,我国污水处理表观消费量年均增长率达到17.73%,是世界年均增长率的2.9倍。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污水处理产业高速增长。
从总体上看,我国污水处理正在经历由规模小、水平低、品种单一、严重不能满足需求到具有相当规模和水平、品种质量显著提高和初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深刻转变,污水处理需求将逐步实现自给。
污水处理市场化至少应包括三方面:(1)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集约化;(2)水资源利用主体产权的多元化;(3)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服务的市场化。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把污水处理看作生产性事业,拓宽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银行、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建设的局面,让市场机制贯穿于污水处理运作的全过程。
监管不到位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公用事业进行改革以后,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地方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方向的认识也逐渐统一起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真正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在主体、投融资体制、价格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据宏观政策框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由沿海到内地逐渐成了三个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体系,至2002年底,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市全都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此为基础,近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单位由纯事业单位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几个城市的相关企业还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传统污水国营企业也积极进行了产权结构改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社会资本开始通过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各种资本积极进入,产业结构逐渐优化。以威利雅、苏伊士和泰晤士为代表的国际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
在对环保产业法律的实施上同样存在执法不公正和监督不力的现象。由于当前一些企业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出于利益驱动,有的企业常常会关停设施。而在许多地方,环保系统的执法并不严肃,不少执法人员缺乏高度的使命感,环保执法有时成了一种交易,而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同时,没有一个经常监管的机制,即便有,其应有的权威性也没有得到体现。环保局作为监管机构倒是常设,但其权威性、可动用的手段有限。
在运作BOT和TOT等市场化项目时,遇到了谁来代表政府与民营企业签约的现实问题。按照现有环保法律,城市人民政府具有建设和组织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的法定职责,但并没有授权其可以融通社会资本。而且,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政府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禁止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商业合同,或为企业提供担保。这样一来,与民营企业合作的政府法人并不存在。目前,已有的BOT项目合同,有的是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有的是与政府主管部门下属的公司签订的。在一些案例中,企业对合同的合法性和依赖度,主要取决于对政府领导的信任,而不是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缺少总体规划的指导,处于相对盲目的发展状态。在污水处理行业中,尚未形成专营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且多是兼营企业,重点装备的配置、专业工程承包、专业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能力还严重不足,无法达到规模效益,技术开发能力弱,而且服务领域较窄,服务水平不高。目前,环保设施运营资格认证仅仅是自愿认证,一些专业公司即使没有资格证书依然可以从事商业承包运营。